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符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的阳澄湖湖区10亩以上或沿湖高标准池塘30亩以上的养殖证明或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协议、收购合同,并提供养殖户(捕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性材料。
第七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最终审批后,与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同时授予《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
(一)入驻平台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要取得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颁发的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并经协会备案登记;
(二)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经营者,可在平台产品描述和详情页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图案,但须标明公司名称、产地、规格、品牌和价格等信息;
(三)经营的阳澄湖大闸蟹须佩带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的防伪专用标识。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外开设实体店经营的,须把实体店营业执照、责任人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印制阳澄湖大闸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应印在外包装的左上角,位置不得更改。“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这六个字不得分开。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公司名称、品牌、产地:(苏州)、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附样式说明图)
第四章 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 凡涉及阳澄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外宣传的相关口径和各类数据,一律由协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发布,其他单位无权宣传和发布(包括且不仅限于报纸、杂志、电视、新媒体、官网、公众号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